
从二品的布政使升迁后通常会被任命到哪些职位?为何在清代官制中明确规定,本省的布政使不得晋升为本省巡抚?这两个问题引发了御史在查阅历史资料时的深思,认为有必要对外探讨并讲解一下。
布政使是省级的重要官员,其升迁的权力在清代完全掌握在皇帝手中,吏部则几乎没有干预的空间。按照清代的惯例,各省的布政使名单需由军机处提名,经皇帝批准后方可调动。每一个职务的晋升都按照固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。诸如知县升为知州,知州升为知府,知府再升为道员等,皆有明确的制度规范。
不过,布政使因其在治理地方上作出的突出贡献而有可能晋升。然而,适合晋升的职位却并不多。通常,布政使晋升后可选择的职位有四个:太常寺卿(正三品)、光禄寺卿、太仆寺卿(从三品),以及各省的巡抚。这些职位大多是京官或巡抚,拥有较高的地位与权力。
展开剩余74%为什么布政使从二品的地方官会晋升为正三品或从三品的京官呢?其实,这种情况在清代是相当普遍的。名义上,京官的地位通常高于地方官。虽然太常寺卿、光禄寺卿、太仆寺卿等职位仅为三品,但它们在清代官制中有着特殊的地位——京堂。京堂是掌管衙门的主要领导职务,而且这些职位的晋升路径通常较为宽广。如果官员能够进一步晋升,便可能成为六部的卿贰,或者出任左右侍郎,甚至有机会晋升为尚书,入阁任职,最终有可能成为内阁大臣,权力地位更加显赫。
不过,布政使并非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,在日常事务中,其实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,通常需要受总督或巡抚的节制和指挥。因此,各省布政使通常被称为“首领官”,而不是绝对的主事者。尽管如此,布政使的晋升最理想的职位还是巡抚,但在道光之前,汉族布政使晋升为巡抚的机会并不大。从乾隆年间开始,清朝就有了一个不成文的惯例,即全国的大部分督抚职务都是由满洲旗人担任,以此来限制汉族官员的权力。反之,如果布政使是满洲旗人,其升任巡抚的机会会大大增加。这一趋势一直延续到咸丰年间,直到这时才开始逐渐发生变化。
从现代的视角来看,清朝规定本省布政使不得升任本省巡抚似乎并不太合情理。事实上,地方官员更熟悉本省的政治、经济和民情,能够更好地推动地方事务的开展。这一原则虽然在清朝的体制下可能显得不太合理,但当时的封建专制体制与现代社会存在极大的不同。清代皇帝显然意识到,如果允许本省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,可能会带来两大问题:
第一,容易出现地方官权力过大的局面。一省的行政事务基本上由布政使主导,而巡抚或总督则主要负责宏观上的决策和审批。日常的地方事务大多由布政使负责处理,除非遇到重大事件,才会上报给督抚。布政使一旦晋升为本省巡抚,其先前的“权力圈”依然存在,新任的布政使将很难顺利开展工作。各级地方官员可能习惯性地越级汇报,而新任布政使可能会被边缘化,导致巡抚权力过大,地方官员利益集团形成,最终可能损害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。
第二,隐藏的问题不易暴露。布政使是管理一省财政的主要官员,若其在任期间存在贪污、挪用或其他不正当行为,这些问题通常不会在任期内暴露。事实上,清代许多地方大员的腐败行为往往是在其离任之后才被揭露出来。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后,原有的腐败问题往往不容易得到彻底解决。新任的布政使在交接过程中,由于对上官的敬畏,可能不敢或不愿意揭露旧有的腐败行为。与之相对,如果布政使调任外省担任巡抚,地方的腐败问题可能较容易被查出。比如,江苏布政使升任山东巡抚时,新任江苏布政使在交接时就不会对前任的失职行为视而不见,尽管官场存在同僚情谊,但原则性的腐败问题仍会被严格处理。
因此,清代有明确的规定:本省布政使不得升任本省巡抚,这一规定被写入《大清会典》和国家法令中,并严格执行。不过,清代的皇权集中,有时会有例外。确实有一些布政使在特殊情况下升任了本省的巡抚,例如雍正时期的田文镜和同治时期的丁宝桢等,他们都曾由布政使升任本省巡抚。
综上所述,在研究清代的官制时,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这些制度安排。虽然大多数情况下都有明确规定,但这并不意味着一成不变。历史中的很多制度和规定,在特定条件下也会有所调整和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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